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2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法條確定2021年1/1生效;以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停車位為「約定專用」概念,因此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多購買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不得作為建築結構物之混凝土材料
以回收廢鐵、廢鋼為主要原料,經由電弧爐高溫熔煉製成鋼材過程所產生之爐石(氧化碴與還原碴),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公告再利用項目,稱為「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僅可作為道路工程之瀝青混凝土與級配料之基層、底層材料、或非結構混凝土材料使用,不得作為建築結構物之混凝土材料,並規定建商應辦理自主檢測及建築物承造人申報勘驗時應檢附檢測報告書。
事實上,內政部去年5月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給予半年緩衝,原定要在2019年11/1施行,但當時建材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部分,在部分業者反應檢測標準與認定配套尚未完整,延到今年5/1施行,但後又延宕,直至現今確認為2021年1/1生效。
|停車位為「約定專用」而非「專有部分」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也將內政部提報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會以「約定專用」概念,而不是「專有部分」,因此當區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此次也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一般來說,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其他項目」(例如:電氣室、儲藏室、電梯機房……等)兩大部分。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規定應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才能正確計算「停車位」面積。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假如建商及代銷公司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未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依法裁罰3萬~50萬元,若仍拒不改善,將遭連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