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針對行政機關依《考績法》對公務員作成考績丁等免職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累積二大過者免職是否違憲,今(24日)由審判長黃虹霞宣判二案均不違憲,聲請人之一的前消防員徐國堯,在以遊行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替消防員爭取權益後,2014年遭高雄市消防局以他涉言行不檢、請假資料虛偽等理由記滿2大過免職,將無法復職,徐國堯聽判後表示,對遭判敗訴感到遺憾。
前消防員徐國堯遭免職後,打行政訴訟敗訴,他認為自己遭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功過相抵累積二大過免職的規定違憲,於是打憲法官司,但大法官認為,這規定是為對於違紀已達法定免職標準的警察及時予以汰除,以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社會秩序受到威脅或危害,積極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自由的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其目的自屬為追求重要公益。
判決指出,警察人員紀律的要求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對其違紀失職的容忍程度也較一般公務人員為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考量警察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的特殊性,就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採即時予免職的手段,可認與達成其所追求重要公益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沒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的意旨。
至於行政機關依《考績法》對公務員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考績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法?判決指出,免職權屬於行政權,政府就業務推動,在行政一體原則下,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且免職權顯更能發揮指揮監督的實效,如果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免職權,並由司法權取而代之,憲法法庭認為,這已逾越權力制衡界限。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並沒有規定「懲戒一元化」的意旨及效果,「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判決指出,懲戒與懲處兩種制度,是承繼中華民國訓政時期法制,自始即為不同制度,且於憲法施行後繼續雙軌併行。
大法官認為,不論是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且不容許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免職效果的行政懲處權,行政機關就所屬公務員有予以考績丁等免職的行政懲處權,這與《憲法》第77條規定沒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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